圣诞临近,英国街头的无家可归者(Homeless)和街头乞丐逐渐增多。为何在英国这样一个福利国家,也会有如此大量的无家可归者和乞丐存在?英国社会和政府对待无家可归者和乞丐的态度和手段有何不同?为此,我们进行了调查了解。
界定及法规
根据英国社区及地方政府部(Department for Communities and Local Government)的界定,英国的“无家可归者”分为两个类别:一种即为我们通常所说的“露宿者”(Rough Sleepers),即睡在街头的人;另一种则被称为“法定的无家可归者”(Statutory Homelessness),即那些根据法律规定,住在临时居所或者虽然有住所但随时可能失去房子的人。
根据英国《1977年住房法》、《1996年住房法》和《2002年无家可归者法》的规定,英国的各地方政府,对无家可归的家庭或者面临无家可归的家庭,提供的援助或建议必须是无偿的。
在所有向地方政府申请临时住所或援助的申请者中,有孩子、孕妇或者弱势人士(例如精神疾病或残疾)的家庭,将享有优先权。2002年,《1996年住房法》的一条增订法令通过,拥有优先权的申请者的范围进一步扩展。
据英国社区及地方政府部的估计,2012年,在英格兰地区,每晚约有2309个“无家可归者”露宿街头,比两年前增加了31%。但这还只是官方的估计,实际的数字据信要高得多。
在2012-2013年间,伦敦的露宿街头者约有6437人,比两年前增加了62%。
在英国的《2002年无家可归者法》中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必须在其区域内有明确的预防“无家可归者”出现的策略。这些策略必须对任何可能面临无家可归风险的人有效,而不仅仅只针对《1996年住房法》中所规定的最需要援助的群体(Priority Need Group)。
此外,对于那些已经出现的“无家可归”问题,法律也鼓励地方政府采取相应措施去缓解,但在现行的法律下,这些缓解措施并不是地方政府的主要义务。
因此“预防无家可归”(Homelessness Prevention)的意思是,地方政府向有需要的人士提供各种保住其住房或另外提供住房的援助,以确保其不会无家可归。
而“缓解无家可归”(Homelessness relief)则是地方政府对已经出现的“无家可归者”提供临时的住宿及帮助。但地方政府并没有法律义务这么做。
除了“法定的无家可归”,其他的“露宿街头”和“街头行乞”均属于违法。相关的法律依据是1824年出台的《反流浪法》 (The Vagrancy Act 1824) ,该法规定在公共场所乞讨为违法行为。
该法虽然几经修订,但至今仍然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有效。在苏格兰地区,它则被《1982年公民政府(苏格兰)法》所替代。2003年12月开始,英国政府为打击犯罪和反社会行为,进一步出台相关政策,将对带有反社会色彩的“乞讨”行为建立犯罪档案。
英国“无家可归者”形成原因
英国住房慈善机构Shelter曾就英国人沦为“无家可归者”的原因做了一项调查,每位受访者指出了2-3个自己“无家可归”的原因。
根据该数据,排在第一位的原因是“关系破裂”,有41%的受访者提到此项原因。紧随其后的原因包括吸毒(31%)、酗酒(28%)、被赶出家(28%)、曾坐过牢(25%)以及精神健康疾病(19%)等。
根据该机构的分析,英国出现“无家可归者”的原因主要包括个人和制度两个方面:
一、个人原因
·个人因素:例如吸毒、酗酒、没有学历、缺乏社会支持、债务问题等(其中无法按时支付房屋按揭和租金是重要原因),此外还包括身体和精神健康问题、关系破裂以及青少年犯罪等等。
·家庭因素:包括家庭破裂,儿童时期遭遇性侵犯、身体侵犯或孤立。父母吸毒或酗酒,或其家长曾有“无家可归”的历史。
·机构因素:例如曾经在孤儿院、军队或监狱待过等。
二、结构性因素
导致人们沦为“无家可归者”的结构因素,包括社会和经济原因,并往往不受人们自身的掌控。这些结构性因素包括:
·失业
·贫穷
·缺乏经济上可承受的住房
·住房政策
·住房福利的制度和管理手法
·其他更大范围的政策改变,例如某个精神病院的关闭等。
英国安置“流浪者”措施的历史演进
早期据英国现有的历史记载,早在公元7世纪,当时的英格兰国王Hlothaere已经通过了惩罚流浪者的法规。威廉一世则禁止任何人离开其劳作的土地。爱德华一世要求每周对流浪者进行搜查。在历史上,流浪者的数量时增时减,到16世纪,据估计英国的流浪者数量超过了2万人。而英国都铎王朝从亨利八世开始,颁布了一系列禁止流浪的法令。这些法令以各种手段惩治流浪者,包括鞭笞、烙印、割耳、卖为奴隶甚至处死等。
直到16世纪,英国才开始首次尝试安置流浪者,而不是单纯地去惩罚他们。在此期间还首次出现了感化院(Bridewell),感化院不仅收容这些流浪者,还对他们进行职业培训和教化。到18世纪,济贫院(Workhouse)取代了感化院,但仍然带有一定的惩戒性质。
1803至1815年“拿破仑战争”发生后,大量被遣散的士兵,因为没有工作和住所流落英格兰街头,来自爱尔兰和苏格兰的经济移民也涌入英格兰——尤其是伦敦——寻找工作。流浪者和乞讨者的大量存在,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为了改变这种状况,英国政府于1824年颁布了《反流浪法》,其中规定露宿街头和乞讨为违法行为,最多可被处以1个月的苦力惩罚。
后来该法几经修订,其中最重要的一次修改体现在《1838年反流浪法》中。尽管该法最初只施行于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但其中有关流浪和乞讨的条款,却在在随后出台的《1871年防止犯罪法》中扩展到了苏格兰和爱尔兰地区。《1898年反流浪法》和《1912年犯罪法修订案》中也明确将《1824反流浪法》的规定扩大到了苏格兰和爱尔兰地区。
20世纪
一种由地方政府提供的收容站(Spike)取代了济贫院。英国作家乔治·奥威尔对这种收容站就极为熟悉,他有很长一段时间待在这种收容站里,以研究英国的贫穷问题。在这种收容站里,之前济贫院的的惩戒色彩慢慢消退,但其住宿条件依然非常艰苦。
在1930年代,英国有1.7万人居住在收容站中。到了1960年代,流浪者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公众对其的认识也开始转变。
到1980年代,伦敦约有2万人居住在为流浪的单身人士提供的住所中,这些住所大部分由民间机构和慈善组织提供。但露宿街头的人却已超过1000人。在当时的立法中,禁止16至17岁的人申请福利,很多人因为无钱支付房租而流落街头。此外,许多可一次容纳大批流浪者的老式收容场地被关闭,取代它的是以单人间为主的宿舍。尽管收容场所的居住条件得到了改善,但其床位却因此大幅减少了,这也成为了露宿街头者增加的原因之一。同时,由于酗酒、吸毒以及精神疾病患者的增多,这种情况进一步恶化。
此后,英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包括“露宿者举措”和“无家可归的精神病患者举措”等,以帮助建立更多的流浪者宿舍和设施。此后街头流浪者的数量从超过1000人一度下降到了600人左右。
现状
2002年,英国颁布了 《无家可归者法》,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所有居民,只要被地方政府认定为是真正的“无家可归”,即有资格获得地方政府提供的住所。但申请人必须符合受助条件,不能故意制造“无家可归”的假相,并且得按困难程度排队受助。
虽然几经修订,但《1824年反流浪法》至今依然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有效。在苏格兰地区,它则被《1982年公民政府(苏格兰)法》所替代。近年来,由于英国露宿街头人士的增加——尤其是在大伦敦地区——该法频繁被运用。1988年,根据该法的规定,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有573人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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