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携带者可从事幼托工作
2012-05-25 00:00:00 963 0 中国卫生部于5月22日发布《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修订说明,新规范取消了体检中“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应调离工作”的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将和普通人一样有权利从事幼托工作。 近些年来,中国政府陆续出台新规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利。 2010年2月,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文,要求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用人单位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虽然,这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出台,对于保障和改善乙肝携带者的就业权利起了很大的积极促进作用,但仍有部分工作领域不对乙肝携带者开放。 2011年2月,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发布《关于已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的说明》,列举了乙肝病毒携带者禁止从事的职业。 说明中说根据《公务员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乙肝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特警岗位;根据《卫生部关于民航空勤人员体检鉴定乙肝检测调整意见的复函》,民航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可以保留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血站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员工也不得为乙肝病毒携带者。 根据卫生部发布的数据,我国当前仍然有两千万例慢性乙肝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