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商局近日公布《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如消费购买到过期食品,可获得价值5倍的赔偿。
《办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对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行为、客体的监管,尤其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农村家宴等监管规定得更加具体。例如,消费者购买的食品如果存在添加有害化学物质、农药残留、重金属、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添加药品(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除外)的等多种情形的,可以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退换、赔偿损失,并支付价款5倍的赔偿金。
同时,该《办法》还规定,对于预包装食品的标签,缺少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未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等多种情况,消费者也可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退换、赔偿损失,并支付价款5倍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