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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如何管理街头商贩?——规则之争大于“管贩”之争


相比于发生于万里之外的街头小贩与“城管”之间的惨烈冲突,英国的街头小贩与管理机构发生的摩擦,显得有点鸡毛蒜皮。

英国小镇的街头贸易(本报资料图片)

比如这一桩,2009年12月21日,家住英国布里斯托市的流动商贩韦恩·琼斯,来到巴斯市的联合街(Union Street)上卖雨伞。虽然琼斯持有“流动商贩许可证”(Pedlars Certificates),但还是被地方政府执法人员——类似中国的“城管”——给“盯上了”。

执法人员“盯上”琼斯的理由有点奇怪,只因为发现他把自己的车停在附近,并且不时地返回汽车去取货。这个行为有什么问题呢?原来,按照英国现行的《流动商贩法1871》(Pedlars Act 1871)以及 《流动商贩法1881》(Pedlars Act 1881),“流动商贩”(Pedlar)不仅必须“流动”(即不能在固定地点经商),而且应该是“徒步”来完成这种“流动”,不得使用“马匹或其他牵引重物的动物”来运货或旅行。

执法人员从琼斯的行为中判断,他把雨伞从布里斯托运到巴斯的方式是“开车”,而不是“徒步”,因此认为他违反了法律规定。但琼斯却认为自己并没有违法,因为在前面提到的两个法律制定的时代, “汽车”还没有被广泛地被用作交通工具,因此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流动商贩不得“开车”来旅行或经商。

这个事件中的执法人员和小贩似乎都有些“较真儿”。而最令人意外的是,双方“较真儿”的焦点竟然并不是执法人员的态度或手段有什么问题,而是对现行法规有关“流动商贩”的法律界定存在着不同理解。

既然双方对于法律规定的理解有分歧,那么这事儿自然就只能到法庭上去弄清楚了。2010年3月,当地政府将琼斯告上了法庭。在该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关于“流动商贩”使用“汽车”来运货和旅行是否构成违法,在法庭上也引发了激烈讨论。

最终法官裁定,“汽车”是马匹以及其他牵引动物的现代对等物(Modern Equivalent),琼斯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流动商贩”的法律规定。琼斯因此被判支付总共400英镑的罚款及法律诉讼费用。

但琼斯对判罚依然不服,他于2012年5月4日上诉到了高等法院,但最终仍然被判违法。当然这次不再是因为“开车”,而是据录像记录,琼斯在同一个地点停留了55分钟,已属于在固定地点经商,这就应被算作是“街头贸易”(Street Trading),不再属于“流动行商”(Pedlaring)。

对于旁观者来说,整个争论过程有点像是在法律规则下玩文字游戏,而且原告和被告似乎都有点“一根筋”。但就是这样一桩在法律界定上“纠缠不休”的案件,被媒体报道后,引起了英国社会的广泛讨论和关注。

在一些英国人看来,这起案件反映出了相关法律概念界定的模糊和落后于时代,所以大部分的争论都围绕着街头商贩管理现行法规本身的问题展开。

当然,这在英国也算不上什么新鲜事儿。笔者对英国近几年来有关街头商贩与执法机构之间发生摩擦和诉讼的事件进行了综合观察,发现大多数事件都既没有发生流血冲突,也没有闹出人命,而只是在法律框架内就规则本身而进行的激烈争论。

激烈的规则之争

事实上,在英国街头商贩的管理问题上,主要的矛盾一直以来都是不同法律规则之间以及不同管理机构之间的矛盾,而不是商贩与“城管”之间的冲突。也就是说,规则之争要大于“管贩”之争。

在英国现行的法规下,“街头贸易者”(Street Trader)和“流动商贩”(Pedlar)属于完全不同的范畴。

根据法律界定,“街头贸易者”和“流动商贩”的主要区别首先体现在“流动性”上。前者是在街边固定地点或固定摊位经商,而后者则必须“流动”,不得在固定位置长时间停留。

第二,对两者制约的法律也不同。针对“街头贸易”的法规在英格兰、威尔士地区是《地方政府(杂项规定)法1982》[Local Government (Miscellaneous Provisions) Act]的附则4,在苏格兰地区是《公民政府法1982》(Civic Government Act 1982);而针对“流动经商”的法规却是前面提到的《流动商贩法1871》以及《流动商贩法1881》。

此外,负责对“街头贸易者”和“流动商贩”发放执照或许可的机构也大相径庭。“街头贸易执照” (Street Trading Licences) 由各地方政府负责审核发放,“流动商贩许可证” 则由警方审核颁发。同时,在《地方政府(杂项规定)法1982》和 《公民政府法1982》中明确规定,已获得了警方颁发的“流动商贩许可证”且按照“流动商贩”规定经商的小贩不必再申请地方政府的“街头贸易执照”,也不必受该法的制约。

当然两种执照(许可证)适用的范围也不同。由地方政府颁发的“街头贸易执照”只在该地方政府的辖区内有效;而由警方颁发的“流动商贩许可证”则在整个大不列颠地区(包括除北爱尔兰以外的所有英国地区)有效,这些流动商贩可以在整个大不列颠地区自由“流动经商”。

但这在实际操作中,却使得中央与地方、警方与当地政府执法人员之间出现了一些矛盾与摩擦。由于“流动商贩许可证”的颁发由警方控制,而不是地方政府,这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地方政府无法有效地控制“流动商贩”数量的情况。这样一来,地方政府通过限制街头商贩的总数量来保护当地商家利益的愿望,自然就落了空。

地方政府想到的解决方案是推出各地方自己的法规(Private Act)。因为全英格兰和威尔士范围内的《地方政府(杂项规定)法1982》和全苏格兰范围内的《公民政府法1982》属于“选择采用”的性质,即各地方政府可以选择在辖区内采用该法,也可以选择不采用该法。选择不采用的,可以自己推出地方法。

针对大量“流动商贩”不归自己管的问题,不少地方政府决定推出自己的地方法,纷纷在自己推出的法规中修改关于“流动商贩”的规定。其中一些地方法甚至完全禁止“流动商贩”在街道上行商,只允许他们进行“上门”(Door to Door)贸易。

但这些地方法,实际上与全国性的《流动商贩法1871》以及《流动商贩法1881》中的条款是有冲突的。很多依据这两个法律获得了正规“流动商贩许可证”的流动商贩,发现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了损害。因为获得这个许可证,本来意味着他们在各个地区都可以自由旅行和经商,但地方法的规定却限制了他们的这种“自由”。

除了以上提到的法规,各商贩还受到不同行业专项法规的制约。例如,如果要在交通要道上做生意,就必须遵守《公路法1980》(The Highways Act 1980)的规定;如果售卖的是食品,则还需要接受环境和卫生检查,并获得相关许可证;以“上门”方式经商的流动商贩,则必须同时遵守《消费者住所或工作地点所签合约取消规则2008》(Cancellation of Contracts made in a Consumer’s Home or Place of Work etc Regulations 2008)的规定,即所有价值超过35镑的商品或服务,该商贩必须向顾客提供一份写明了“合约取消权利”的书面文件副本,并允许消费者在7天之内退货。

由于法规纷繁复杂,加上彼此之间的界定有时候还存在着不一致甚至冲突之处,导致很多执法人员对于相关的法律概念并不总是那么清晰,更不用说普通民众。

2008年6月至9月,杜伦大学(University of Durham)圣查德学院(St.Chad’s College)的政策研究小组进行过一项调查。该调查就发现,不少地方政府执法人员将“街头贸易者”一词与“非法街头贸易者”或“骗子”混为一谈。

此外,尽管理论上 “街头贸易者”归地方政府管,“流动商贩”归警方管,但却往往出现警方和地方执法人员难以对两者清晰分辨,从而导致执法混乱的情况,如果再加上专管食品卫生、交通以及贸易标准机构自己的执法人员,情况就更加混乱。

尽管如此,从英国各地方政府到警方,再到街头商贩,都并不认为这些混乱的情况来自执法者本身,而认为对现行法规本身的改革才是当务之急。

在各界的呼声之下,同时为了与“欧洲服务指令”(European Services Directive 2006/123/EC)保持一致,自2007年之后,英国的中央政府开始计划推出一部新的全国性的法规,并且对“街头贸易者”和“流动商贩”统一管理。

2009年11月英国政府和苏格兰政府就街头贸易和流动商贩法规的修改和现代化,进行了一个联合的公众咨询。2012年11月英国中央政府又推出了一个《街头贸易与流动商贩法——符合欧洲服务指令》(Street Trading and Pedlary Laws – Compliancewith the European Services Directive)的草案,面向公众咨询。

在该草案中提出,取消《流动商贩法1871》以及《流动商贩法1881》,并在《地方政府(杂项规定)法1982》的附则4中修改有关“流动商贩”的条款,为“流动商贩”给出一个清晰、符合时代的全新界定。

不过到目前为止,争论还在进行中,新的法规尚未出炉。

鲜有“管贩”直接冲突

不同于立法及规则问题引起的热烈讨论,有关执法手段和执法强度的话题受到的关注相对较少。

在前面提到的杜伦大学的调查中发现,在大不列颠地区,流动商贩的规模相对较小,目前极少有证据表明经流动商贩在各地市中心造成了严重的问题,或者与商店、街头贸易者构成了直接的竞争;不少接受调查的地方政府也认为在其管辖范围内,对街头商贩的管理执法不存在太大的问题,现有的执法力量其实并未得到充分的利用,所以不需要进一步投入更多。

英国各地的“城管”队伍,主要由来自地方政府的执法人员(Enforcement Officer)组成,并获得警方、停车管理员、环境卫生与贸易标准局(Environmental Health and Trading Standards)工作人员的配合与支持。对于街头小贩的日常管理基本由地方执法队完成,警方一般仅在可能存在严重犯罪的情况下,或是在一些节假日前的“严打”行动中参与。

以伦敦的哈林盖区(Haringey)为例,该区地方政府的执法队伍被分为四个小组,分别管辖商业、环境犯罪、住房和健康、以及社区联系等。

其中管辖环境犯罪的小组下包括了一个街头执法分队,由着制服的全职执法人员组成。这些执法人员在整个哈林盖辖区内执勤,对向他们举报的事件采取突击行动。

他们主要检查的范畴包括:街头贸易、公共道路(检查街头商贩是否有占用公共道路的许可证、是否堵塞或侵占公共道路灯)、垃圾和污染、商业废物处理执照、向街上乱扔垃圾、乱张贴、涂鸦或犯罪性破坏,以及对各种广告牌、出售出租牌、电视信号接收器或其他有损市容物品的清理执法。

从他们的工作内容来看与中国的“城管”较为接近,但其可采取的执法手段及强度稍有不同。这个街头执法分队可以采取的执法手段包括开罚单等,但一般地方政府的执法人员并没有“扣留商品”或“拘留商贩”的权力。

杜伦大学的调查中显示,“街头贸易者”对地方政府执法人员的表现较为认可,而“流动商贩”却认为地方政府执法人员的行为有时存在着“不公正”,反而更信任警察。

不过,即使街头商贩和执法人员之间存在着争执,大多会通过调解的方式进行。即使调解无效,也会诉诸司法,鲜有商贩与执法人员发生直接肢体冲突的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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