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致死人命第一案中崔英杰的辩护律师的一段陈词曾在网上广为流布:“贩夫走卒、引车卖浆,是古已有之的正当职业。”且不论出处真假,可贩夫走卒,确实古已有之。然自古至今,贩夫走卒最易受害。白居易《卖炭翁》中的那个卖炭老人,就是一个“满面尘灰烟火色市南门外泥中歇”的唐朝摊贩,一个没有拔刀相向的崔英杰。而唐代元结著《丐论》,自称:“游长安与丐者为友。”由此可知以乞讨为生的职业乞丐,可能最早出现在六朝。
有贩有丐必有其管理者,那时称之为“监市”。古代的城管,最早的时候是在庄子的时代,《庄子·知北游》中有记载:“正获之问子监市履也,每下愈况。”这里的监市还只是检验下猪身肥瘦,主管菜篮子工程,临时工编制(觉着挺眼熟吧)。
而关于现代词汇“城管”,不妨来看一下帮闲的英国媒介发布的词条:
中国地方执法者,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常常会卷入冲突事件。——《泰晤士报》
一些处理轻微犯罪和无序状态的雇员。—— 《卫报》
一种警察力量。—— 《每日电讯报》
那么,看完以上标注,海外侨民的问题来了,大英帝国没有城管么?答案是:查无此项,但却有组织,有纪律。
国内不断发生的城管大案,使“城管”变得世人皆知,以至于国人鄙夷相向的问候语均能改呼为“你才是城管,你全家都是城管!”可见民心。痛斥归痛斥,尽管都有血腥,可中国城管却不如当年英国“城管”暴虐,而他们和对立面遭遇的结局,却又有极大不同。
请看《资本论》中的记载:“亨利八世时期的法令,允许年老和无劳动能力的乞丐行乞。但对身强力壮的流浪者则加以鞭打和监禁。他们要被绑在马车后面,被鞭打到遍体流血为止,然后要发誓回到原籍或近三年所居住的地方去“从事劳动”。如果在流浪时第二次被捕,就要再受鞭打并被割去半只耳朵;如果第三次被捕,就要被当作重罪犯和社会的敌人处死。”
“伊丽莎白执政时期的法令规定,没有得到行乞许可的14岁以上的乞丐,如果没有人愿意使用他两年,就要受猛烈的鞭打,并在左耳打上烙印;如果有人再度行乞而且年过18,又没有人愿意使用两年,就要被处死;第三次重犯,就要毫不容情地当作叛国犯处死。”
“詹姆斯一世时期,游荡和行乞的人被宣布为流浪者。法庭的治安法官有权当众鞭打他们,把第一次被捕者监禁6个月,第二次被捕者监禁2年……不可救药的危险流浪者,要在左肩打上R字样的烙印,并要从事强制劳动;如果他再度在行乞时被捕,那就要毫不容情地处死。”
这些林林总总的血腥条例直到十八世纪初还有效,直至安妮女王十二年颁布第23号法令时才被废除。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定有令人掩面之社会怪状,笔者属于天然呆,读到此处更是五雷轰顶任督俱裂,如若不是出自卡尔·马克思老爷爷笔下,你怎能相信“大英城管”亦曾亏欠人民。
那现今的“大英城管”究竟何许人也?环顾体系,如若非得安上一个名头来“冒名顶替”,那只能是花见花开车见车爆胎浑身香汗淋漓俊俏尤佳的英国警察了。那么,城管综合执法的具体工作由谁来干呢?答案是,警察和社区服务警察。
而英国内政部的一份调查报告,会让咱侨民感到很震惊。报告结果显示,50%的受访者不清楚自己当地的“邻里警察团队”,而70%的成人没有见过、读过甚至听说过在自己居住地附近的警察。
将近四分之一(23%)的受访者表示,从来没有在自己的社区内见过有警察巡逻。好吧,您可以理解为:“大英城管”其实是一支通常不轻易见得着的“神秘”力量。
由此推论,与历史脉络中的都铎王朝地方治安官到在现代英国的社区服务警察(PCSOs),这可能是大英帝国不同时期最为接近“城管”的角色。
英国地方政府在执行法律中,可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将法律规定具体化,以保证法律的贯彻实施。
一方面,英国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细致完善,对跳蚤市场、露天市场、占道经营、行乞等行为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在执行法律时,讲究技巧、宽严相济。管理对象如果是初犯,或由于疏忽造成的过失,通常采用警告的方式,而不是进行处罚,对无照经营等以没收经营工具为主,拳打脚踢责杖过街更是闻所未闻。
另一方面,英国行政执法体制顺畅。英国警察部门权力比较宽泛,除公共安全外,工作职责还包括酒吧营业执照的审批、工商管理等,既有行政审批职能又有行政执法权力。再者,数量庞大的公民社会组织也兼顾了“综合治理”工作,社会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的能力十分强大。
行文至此,咱不禁感慨英国警察叔叔属能者多劳型,拿一份薪水,谋多角色工作,既不能凶悍粗鄙也不敢贪污受贿鱼肉乡里,更不能只是个临时工编制,还得信誓旦旦宣誓自己保持政治中立,太磕碜了,此等公务员满世界恐是难得寻到第二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