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9日一组新的移民法规——人权居留申请生效了。新法规的解释性备忘录表(2012年6月13日提交给议会)中所罗列出此法规主要目的是:“提供一个清晰的依据以便于考虑移民和私人生活的案件相符合‘欧洲公约’中第8条关于人权的规定,也就是尊重私人生活或家庭生活。”新移民法条特别反映了人权法第8条合格的性质,要求正确平衡个人权利以便尊重私人或家庭生活与公众的利益,通过控制移民和保护公众免受外国罪犯(第2.1段),来维护英国的经济福利。移民规则充分反映它可以衡量对或反对一个关于人权法第8条主张的因素。规则将设定比例的要求,来反映政府和议会关于个人的人权应该如何符合公众利益,通过控制移民和保护公众免受外国罪犯,以保障英国经济的看法。
但是这意味着不符合规则的申请通常意味着失败,无法确立关于人权法第8条的主张来进入或留在英国的权利,在此基础上不能批准居留许可。
在特殊情况下,将根据人权法第8条考量一个申请人不符合规则的要求从英国被遣送(第7.2段)。
一个新的名为“附录FM:家庭成员”的规则出台,同时还有着入境说明(IDI)第8章新的指导颁布。
这些新规定包括的申请人有:
(i)申请入境或和家庭成员居留(伴侣,孩子,亲属)
(ii)伴随丧亲之痛或家庭暴力的居留申请
(iii)那些面临被驱逐出境
(iv)基于在英国长期居住和私人生活的居留申请。
“家庭生活”规则 移民规则的第8部分是关于申请入境或和家庭成员居留,在边境管理局UKBA的网站上保持几乎是2012年7月9日前一样。在第8部分的有些段落已保存的新的附录FM,其他的都得到了有效更换。更换的要求包含在附录FM中。在第8部分的开始更改的是一个新的部分,名为“在第8部分和附录FM之间的过渡性条文和相互作用”,这也说明第8部分的一些段落被保留下来。
在移民法第7部分中的第246和248F适用于在 2012年7月9日前提出入境或居留申请的人用以行使自己的权利访问居住在英国的孩子;附录FM适用于这些在2012年7月9日后提交的申请。
对于那些面临被驱逐出境的考虑因素都包含在规则(经修订)第13部分。
“私人生活”规则 在规则(修订本)中的276A-276DH涵盖了基于长期居住和私人生活的申请。
确定的要求得到满足可能会造成混淆,将取决于申请之日(参:规则第34G-I的关于判定申请或主张的日期,这是依赖于申请如何被提交,例如,通过邮寄,面签等)。
但是在原则上家庭成员,失去亲人的伴侣,和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的申请。 申请人现在必须满足有关类别的全部要求,包括(i)适应性要求(带有前缀S)和(ii)资格要求,例如语言和经济要求(带有前缀“E”)。也有一些例外规定,但属于例外的申请人还必须满足适应性或“S”的要求。此外,一个“例外”的规定,是一个令人困惑的术语的选择。因为现在是在规则内的一个例外并延展至其他的规定,将来或许仍然有一定的范围去争论一个案件在规则的例外情况,甚至一个例外如果依靠斯特拉斯堡法理上在人权法第8条的一个例外。
“例外”规定 例外1,本款适用于:(a)(i)申请人与孩子有真正的和存续的亲子关系,当孩子
(aa)是在18岁以下
(bb)是居住在英国
(cc)在申请人提交申请的日期时是英国公民或已连续在英国居住至少7年,
(ii)不是合理的期待孩子离开英国或
(b)申请人和居住在英国,是英国公民,定居在英国或在英国的难民或人道主义保护的伴侣有真正的和存续的关系,并且如果伴侣继续
在英国以外的将在家庭生活有难以逾越的障碍的。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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