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格·瑞利律师行(Graham M Riley & Co Solicitors)/陈光荣律师(Angel Chen)
在之前《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应对指南》一系列的文章中我向读者介绍了当事人在“附条件费用合同”或“不成功不收费合同”中应该注意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当事人应该“及时提供给律师案件所需要的资料和授权”和“不能有意的误导律师或向律师撒谎”。
除此以外,当事人还应该注意的其他几项责任和义务有:·应尽最大的努力参加律师安排的专家验伤以获得索赔所需要的伤情鉴定报告;·积极地与律师合作以避免对索赔带来不必要的延误。
事故发生后,您或许已经在医院或家庭医生那里接受了治疗。当律师安排您做伤情鉴定,也就是平时所说的“验伤”时,您可能觉得非常麻烦并认为是多此一举,因为有可能等到验伤时,您的伤都已经看不出来了(比如像青肿瘀伤)或您已经完全恢复了。
您的想法不是没有道理。但是对方保险公司不会接受医院或家庭医生对您受伤的记录作为证据,也不会以此做出赔偿。
在涉及到人身伤害索赔的案件中,您的律师必须要指派专家为您进行身体检查。专家会根据对您身体检查的结果并结合您的医疗记录准备一份符合英国民事诉讼法第35章节规定的医学报告。
这份或多份(根据您受伤的轻重程度而定)医学报告是您人身伤害索赔的唯一依据。没有这份报告,律师不仅没法为您评估出您伤害索赔的金额,也不能向对方保险公司要求一个赔偿金额,并且,在对方保险公司向您提出一个赔偿金额时,律师也没法就对方保险公司提出的赔偿金是否合理而给您建议。
因此,尽最大的可能参加律师安排的专家验伤是为了保护您的利益并避免为您的索赔带来不必要的延误。
除此之外,您还需要与律师保持合作。“什么是与律师合作”?“怎样做才算是合作或不合作了”?在处理索赔的过程中我对此总结出了以下几点:
1.在合理的时间内对您律师的信件和要求做出答复(这与前面所说的“及时提供给律师案件所需要的资料和授权”相似)。
在做出答复时,不要只是回答您想回答的问题而对您觉得不好回答或不愿回答的问题避而不谈。您必须要对律师所提到的每一个问题做出清晰的答复,并且您的回答要与您之前提供给您律师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一致。比方说,如果您之前告诉您的律师您的颈部在事故中受了伤,那么之后您能就不能说您的颈部和腰部都在事故中伤到了。
2.事故索赔不是您生活的全部。因此,我完全可以理解在索赔进行的过程中您可能会安排度假,改变地址,电话号码或电子邮件等。这些都不是问题。问题是如果您安排了假期或改变了联系方式没有及时地通知您的律师,而您的律师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需要与您取得联系却不能。就如我在之前的文章中解释过的一样,因为您的过错而产生的不必要的律师费就算在您事故索赔成功时也不能从对方保险公司追偿回来。您需要对您的过错承担后果,即支付这些律师费。
您可能认为不会这么巧吧,在您出国度假一个月时您的律师会需要紧急与您取得联系?但世上还真有这么巧的事,而且在工作中我还经常遇到需要与客户紧急取得联系的事情。因为在签订合同时我们已经详细的向客户解释了在索赔过程/中他们需要注意的事项,所以,绝大部分客户都能做到在安排度假时或改变联系方式后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我们。
有些人可能误以为律师要求客户履行合同义务都只是为了挣律师费。众所周知的是,律师做工作当然要获得报酬。但是,根据“附条件费用合同”的规定,您的律师只有在您索赔成功之后才能拿到律师费,而且,律师费的多少与索赔时间的长短无关,而是取决于您赔偿金的高低和案件的复杂程度。在整个索赔的过程中,您的利益与您律师的利益是一致的。您的律师不仅希望您索赔成功,并且也希望在证据的基础上为您获得最高的赔偿金。
事故索赔本身已经不易,不要因为您的过错给索赔增加任何不必要的难度。严格履行您在合同中的责任和义务不仅能规避您的风险,同时也是为了保护您最好的利益。
以上资料由英国格·瑞利律师行(Graham M Riley & Co Solicitors)的陈光荣律师(Angel Chen)提供。我们非常乐意用普通话、广东话和英文解答您关于各类事故索赔的咨询。 联系电话:08000 730 868 和 01704 532 229(总机);或通过电子邮件联系:[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