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须“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法五年来首次修改
2013-01-04 00:00:00 872 0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012年12月28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实施近五年的劳动合同法做出的首次修改。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等。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法律还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同时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 据悉,劳动合同法颁布施行后,出现了劳务派遣单位数量大幅增加、劳务派遣用工规模迅速扩大的情况,在一些生产经营领域,甚至出现了喧宾夺主之势,劳务派遣用工成为主要用工形式。一项统计测算显示,2011年中国被派遣劳动者人数约有3700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