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基金法6月施行 私募监管入法
2013-01-04 00:00:00 872 0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2012年12月28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71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 根据修改后的法律,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实行专业人士持股计划,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从管理基金的报酬中计提风险准备金,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因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优先使用风险准备金予以赔偿。 此外,法律还专门就非公开募集基金增加一章,就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制度、基金合同内容、登记备案制度、基金投资范围等进行明确规定。根据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修改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28日通过的修改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首次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填补了监管法律空白。但基金法约束的私募基金活动并不包括投资非公开发行的股权或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