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位于东一时区。如果没有意外的话,再过几个小时,应菲律宾单方面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将宣布仲裁结果。
自2013年菲律宾正式将南海争端提交仲裁算起,这场闹剧演了也有两年多了。两年里,菲律宾总统换了人,美国军舰来了一波又一波,日本人也没少跟着跳脚。
任他怎么闹,中国还是那个立场:不接受、不参与。国际海洋法法庭前法官、现意大利米兰大学荣休教授Tullio Treves先生就此投来独家稿件,特翻译如下,听听他是怎么看待中国这一立场的。
基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部分条款,菲律宾针对中国提起了一项有关南海部分岛礁归属以及中国在该地区一些行为的仲裁案。2015年10月29日,位于海牙的国际仲裁庭作出关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的裁决,确认对菲律宾提出的部分仲裁请求拥有管辖权。这一仲裁结果即将宣布。
自整个事件开始,中国的态度就很明确:“不接受,不参与”。这一立场遭致不少批评,批评者认为中国是《公约》签字国,其立场违反了《公约》第286条:“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如已诉诸第一节而仍未得到解决,经争端任何一方请求,应提交根据本节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
事实上,中国的立场在国际法体系下,是合法的。甚至仲裁庭2015年10月29日作出的关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的裁决也并未否认中国立场的合法性,虽然它只考虑到了部分中国立场。
中国的立场包括两部分。其中不接受可以被看作是一项政治宣言,主要强调菲律宾此举是与和平谈判解决双边问题背道而驰的。但不接受也是有其特定法律意义的。正如同中国在2014年12月的一项立场文件中所说,“以谈判方式解决有关争端是中菲两国通过双边文件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所达成的协议,菲律宾单方面将中菲有关争端提交强制仲裁违反国际法;即使菲律宾提出的仲裁事项涉及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问题,也构成中菲两国海域划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而中国已根据《公约》的规定于2006年作出声明,将涉及海域划界等事项的争端排除适用仲裁等强制争端解决程序。”
中国的立场文件,足以引起对《公约》第294条和第300条的关注。《公约》第300条称:“缔约国应诚意履行根据本公约承担的义务,并应以不致构成滥用权利的方式,行使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管辖权和自由。”早在菲律宾提起仲裁案时,仲裁庭就应当首先审查其是否构成滥用权利。
可惜的是,仲裁庭没有认真考虑中国“不接受”背后的法律含义,自然也没有认真做此类审查。事实上,此类审查很有必要,因为唯有审查才能保证仲裁庭的公正性,保证平等对待提起仲裁方和被诉方。
中国的另外一项立场,不参与,则在国际法学者中引起了一场争论,即《公约》签约方是否有义务出现在仲裁庭上?或者,是否有权利不参与仲裁?
无论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是《国际法院规约》,都没有提到签约方出庭应诉的义务。相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第九条对于一方不到场有清楚的规定:
如争端一方不出庭或对案件不进行辩护,他方可请示仲裁法庭继续进行程序并作出裁决。争端一方缺席或不对案件进行辩护,应不妨碍程序的进行。仲裁法庭在作出裁决前,必须不但查明对该争端确有管辖权,而且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实上和法庭上均确有根据。
据此法条,一方不出庭应诉的情况下,国际法庭或者仲裁庭可以继续进行缺席判决或裁决,在此过程中依然应当注重平衡自己的立场,防止偏向任何一方。我个人的意见是,争端中的当事方有权不出席诉讼或者仲裁;当其行使此项权利时,其应当知晓如此做的后果,无论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
在仲裁庭做出的关于管辖权的裁定中,也没有在法律意义上对缺席作任何负面评价。裁定中最多提到的是“遗憾”,以及对当事方与仲裁庭进行合作的邀请。
历史上,也曾经有过当事方拒不出席仲裁庭的先例。2013年9月18日,为抗议俄罗斯在北极开采石油,30名绿色和平组织成员乘坐“北极日出号”破冰船前往伯朝拉海,试图登上俄罗斯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钻井平台,后被俄方逮捕。
针对俄罗斯在其专属经济区内登临、调查、拘捕“北极日出号”及其船员的行为,荷兰于2013年10月将争端诉诸国际海洋法法庭,申请发布临时措施。对于荷兰发起的国际仲裁程序和临时措施程序,俄罗斯采取了“不应诉”的态度,其理由和中国不接受“南海仲裁案”一样,即依据《公约》第298条做出的例外声明。
仲裁庭称俄罗斯不应诉将“使得仲裁庭无法在这一事件上听取俄罗斯的观点”,并称“任何一方拒绝应诉,并不会影响本仲裁庭的管辖权”。
两位国际法庭法官曾经强烈批评过俄罗斯的这一行为。在他们后来写的文章中提到,“拒不应诉是违反《国际海洋法公约》精神以及其争端解决机制的”,以及:“司法过程是基于当事各方合法沟通、并且相互合作的前提的。拒不应诉将毁掉整个进程。”
但他们的观点并不能代表国际法庭。事实上,在一份后来的文件中,国际海洋法庭否认了当事方有义务出庭应诉的观点,而认为拒不参加只是当事方做出的一项选择,不应当对其做价值方面的评判。
具体到南海仲裁案,上述两位法官的一位,现在是仲裁庭的仲裁员,但在仲裁庭关于管辖权的裁决中,并没有采纳他以往的观点。这似乎说明,仲裁庭并不认为当事方有义务出庭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