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频发的虐童事件令“低幼儿童如何远离暴力之手”成为舆论焦点。结合近年来多起幼师虐童事件,法律界人士呼吁,中国刑法应当尽快增设独立的虐待儿童罪罪名,放宽虐待儿童的入罪标准,将没有造成死伤但是性质恶劣的虐童行为予以犯罪化。
“行政处罚代替刑法罪名” 据了解,中国禁止虐待儿童的法律规定很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但是对于什么是虐待儿童法律定性不清晰。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介绍说,目前中国的刑法中没有独立的虐待儿童罪的罪名。如果虐待儿童行为没有造成死伤后果,按照现行刑法将很难追究大多数虐童者的刑事责任,即便这种虐待儿童行为的性质十分恶劣。 据了解,过去在类似案件中,司法机关经常用行政处罚来代替刑法罪名。比如10月发生在山西太原的幼师虐童事件中,扇孩子数十下耳光的女教师被处以的是十五天行政拘留。
“警方值得肯定” “浙江温岭警方这次打破惯例,主动去找罪名,值得肯定。期待此案能够创造一个没有死伤后果的情况下追究虐待儿童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判例。”姚建龙说,关于寻衅滋事罪名,温岭虐童案基本符合:主观上具有追求精神刺激的流氓动机,客观上有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但至少也有两点牵强:殴打对象是特定关系人——学生;行为实施地为相对封闭的教室,犯罪侵犯的客体主要还是儿童的身心健康而非社会管理秩序。但这已经是相对最合适的罪名及可基本成立的罪名。
“虐童入刑势在必行” 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教研室主任皮艺军教授表示,将虐童入刑势在必行,“但以《刑法》‘禁止虐童’不应只针对幼师,也不限于肢体伤害,在习惯了‘儿童是大人手里橡皮泥’的社会里,增设‘虐童罪’更需家长转变观念。” “从虐童行为本身的内涵看,它其实包括了所有对未成年人的侵害,不止‘幼师进行肢体伤害’那么简单。”皮艺军说,“《未成年人保护法》里有类似规定,但不具可操作性。更重要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缺乏一套可落实的司法程序。儿童是没有社会化的群体,依赖性非常强,一旦受害,没有独立表达诉求的能力。儿童有什么样的诉求,向谁起诉,谁来控诉,谁来负责,都没有相关规定。” 目前,中国《刑法》已有的虐待罪仅限于虐待家庭成员,且量刑一般不超过两年。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张星水表示,将虐童行为入刑,“条件已经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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