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将于2013年7月1日正式施行。
护照证明身份写入法律
该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在立法上明确了华侨在国内办理事务可以凭护照证明身份,也解决了华侨身份证件在法律衔接上的问题。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华侨选择在国内居住、工作、学习、生活。华侨是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按照现行法律规定,除了办理回国定居外,华侨不符合办理落户申领国内居民身份证的条件。华侨在国内所持的有效身份证件是中国护照。但他们在国内办理事务时往往被国内一些部门和单位要求出示居民身份证。因没有居民身份证在国内办理事务碰到诸多不便。 按照现有的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公民可以申领居民身份证,华侨回国定居的才可以申领居民身份证。护照法规定,护照是中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之前没有法律条款规定华侨在国内应当以什么证件来证明身份。 这次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四条就解决了居民身份证法和护照法在法律上的衔接问题,明确了不符合领取居民身份证条件的华侨持有护照可以在国内证明身份。
方便政策涉及多个方面
针对华侨普遍反映的无居民身份证在国内办事不便的问题,从2008年2月开始,各部门就进行沟通协调,研究解决华侨在国内的身份证件问题。 在金融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在有关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或在原账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件可以是中国护照。 在社会保险方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就已明确规定了华侨可以以护照作为参加社会保险的身份证件,并规定了华侨以护照号码编排社会保障号码。 公安部则对华侨的机动车驾照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了规章适用的机动车所有人和机动车驾驶人包括华侨,华侨的身份证明是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