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以保护音像表演为主题的外交会议在北京圆满落幕。并正式签署《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简称《北京条约》),这是新中国历史上在中国签订的第一个国际条约。 条约详细地规定了“表演者”、“保护的受益人”及“国民待遇”、“精神权利”、“复制权”、“发行权”、“权利的转让”等问题,填补了视听表演领域全面版权保护国际条约的空白。 来自154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和48个国际组织,共202个代表团721名代表参加了此次会议。表演者可有效维护肖像权 《北京条约》是关于表演者权利保护的国际条约,该条约赋予了电影等作品的表演者,依法享有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在表演作品时的形象、动作、声音等一系列表演活动的权利。 并明确了“表演者”和“视听录制品”的定义。不再区分在录音制品上的表演和以视频方式录制的表演,对两者都提供保护。例如,现在有人将宋祖英舞台表演录成录像,他人未经许可进行翻录的话,这种行为是侵犯宋祖英的表演者权。 条约还规定缔约各方应将本条约规定的保护给予系其他缔约方国民的表演者。非缔约方国民但在一个缔约方境内有惯常居所的表演者,在本条约中视同该缔约方的国民。 在报酬的权利方面,每一缔约方均应将其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给予其他缔约方的国民。 条约给予表演者的保护期,应自表演录制之年年终算起,至少持续到50年期满为止。将开放各国签署 《北京条约》共30条,以中文、阿拉伯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签署。第25条规定,“本条约通过后即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部开放以供任何有资格的有关方签署,期限一年。”意味着有更多国家可以参与其中,共同保护视听表演版权。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市委书记刘淇表示,《北京条约》经过16年的孕育在北京顺利诞生,这是全世界各个方面共同努力的结果,也是北京的骄傲。 条约的成功结束了表演者权利不能享有完整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丰富完善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对于促进国际知识产权合作、推动全世界的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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