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之前一系列《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应对指南》的文章中,我对事故发生后与车辆相关的损失赔偿做了详细的介绍,如像车辆损失赔偿、租车费、拖车费和停车费等等。一般情况下,客户对这几项损失赔偿的名称可能比较熟悉。 但是,并不是很多人都了解另外一项听起来与车辆相关的赔偿,这就是我在这期的文章中要介绍的“没有车辆使用的损失”赔偿。 这项赔偿的名称听起来有点拗口。但是一看它的英文名称就好理解了,即“Loss of Use (of Vehicle)”赔偿。 严格上说来,“没有车辆使用的损失”赔偿属于客户伤害赔偿金的范围。但是,从名称上来看它却更像是经济损失。不过对于客户来说,无论这项损失属于哪个范围都不会影响到客户的索赔。 如果客户的车辆因为在事故中受损不能使用,而且客户没有租车,也没有其他车辆使用(包括客户自己的其他车辆),客户有权要求对方保险公司按天计算来赔偿其没有车辆使用的损失。 这种损失的赔偿一般是每天10-15英镑。金额看起来并不大,但是,想想看,如果客户一个月都没有车子使用,那么300-450英镑的赔偿也是一笔不小的数额。特别是如果客户在事故后没有车辆使用而遇到了很多不便,这笔赔偿金对于客户来讲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安慰。 一般情况下,“没有车辆使用的损失“索赔期间的计算方式分成以下几种: 1.在客户的保险公司为其处理车辆损坏的情况下,如果客户的车辆因为受损不能使用但能被修好,这项损失的计算是从事故发生之日起到车辆被修好为止。 就算客户的车辆在事故发生后能够使用,如果客户在修车期间没有其他车辆使用,客户同样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这期间的“没有车辆使用的损失”。 2.在客户的保险公司为其处理车辆损坏的情况下,如果客户的车辆因为损失不值得修理,而保险公司在验车后决定赔偿客户车辆事故前的市场价值时,那么损失期间的计算是从事故发生之日一直到客户收到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的赔款为止(除非在这期间客户自己有过错而对赔车事项造成了不必要的耽误)。 3.如果客户的的保险不是“全保”,那么客户的修车或赔车一般是由其代理律师处理的。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对方保险公司直接对事故承认了责任并且愿意支付客户车辆损失的临时赔款,否则,客户“没有车辆使用的损失”期间可能会很长。很多时候客户可能要等到案件全部结案后才能拿到修车费或赔车款。 遇到这种情况,并不代表对方保险公司会赔偿客户一年甚至两年的“没有车辆使用的损失”。在客户要求对方保险公司赔偿其几个月或甚至更长时间“没有车辆使用的损失”时,客户必须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经济能力将车修好或购买另一辆车。这些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职业、收入、支出、存款等等。如果客户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能力减少损失,对方绝对不会同意赔付客户长期的“没有车辆使用的损失索赔”。 而且,退一步讲,就算客户真的没有能力修车或买车,对方还可能提出反驳,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应该使用公共交通工具,而不是索赔长期的“没有车辆使用的损失”。 在工作中我还遇到这样的情况,即,客户不仅希望索赔到“没有车辆使用的损失”,还希望赔到同一期间所产生的交通费用(如出租车费等)。如果交通费用是在客户没有车辆使用这段期间所产生的,客户在向对方提起了“没有车辆使用的损失”索赔后不能就同一期间产生的交通费获得赔偿。有些时候客户在这段期间可能产生了数额较大的交通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客户需要决定是向对方索赔交通费用呢,还是索赔“没有车辆使用的损失”。 当然,如果客户的交通费用是在没有车辆使用期间完结后产生的,比如说有车用了,但是在接受治疗的过程中还产生了交通费用(如汽油费等),客户同样有权对这些费用要求对方赔偿。 未完待续,敬请读者关注《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应对指南(45)》以上资料由英国格·瑞利律师行(Graham M Riley & Co Solicitors)的陈光荣律师(Angel Chen)提供。我们非常乐意用普通话,广东话和英文解答您关于各类事故索赔的咨询。联系电话:08000 730 868 & 01704 532 229(总机)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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