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
·中世纪(约476-1453年):英国的慈善事业逐渐兴起,教会、地方贵族乡绅和富人开始对无力劳动或因疾病、灾害等各种原因而陷入贫困的穷人进行施舍资助。12-13世纪时,英国已出现了约500多家民间志愿性的公益慈善组织。
·1601年:英国政府颁布了《慈善用途法》,它是世界上第一部完整的规范慈善事业的法律法规。它的出台确立了政府对慈善基金会的管理权,同时宣告了现代慈善事业的开端。经过几个世纪的演变,《慈善用途法》的条款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它们并未被完全抛弃,其基本精神在英国仍被遵循。
·18世纪:伴随着英国工业化的进程,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公益慈善性质的非营利组织。慈善组织数量越来越多,就业规模越来越大,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公益慈善部门逐渐成为英国社会中与政府公共部门、私人企业部门相平行、相独立和相辅相成的民间公益部门。
·1834年:《济贫法修正案》(即新《济贫法》)颁布后, 英国政府确立了“劣等处置”和“济贫院检验”两大原则,将救济穷人转变为惩治穷人。任何想要得到救济的健康人,必须进入济贫院。政府把对穷人的救济降到了最低限度。
·19世纪中期:新《济贫法》的基本思想是穷人应当自救而不是依赖国家的福利。穷人为了避免沦入济贫院不得不做出其他的努力。在这种情况下,当工人阶级的自助无法应付时,私人慈善便担当起了救济的主要责任,私人慈善因此在19世纪中期迅速发展起来, 慈善学校、医院、诊所、精神病院、孤儿院、妓女教养所在英国各地纷纷建立。
·1853年:《慈善信托法》颁布。
·1861年:伦敦的慈善组织已超过640个,其中近一半建立于19世纪上半期,144个建立在 1850年后的10年间。仅伦敦市的慈善机构每年的慈善善款收入就超过了250万英镑,这还不包括那些私人个体的慈善捐赠,远远超过了同期政府依据新《济贫法》在伦敦的济贫投入。
·1869年:据霍克斯利(Tomas Hawksly)推算,在伦敦注册的慈善机构善款总收入估计达到了530万英镑。其中,63万英镑用于疾病救济,170万英镑用于一般生活救济, 170万英镑用于道德、宗教教育方面。而这一年伦敦慈善组织总的开支至少有560万英镑。、
·1870年:英国政府用在济贫方面总的开支是770万英镑,而同期仅伦敦市每年慈善组织募集的善款就在500万到750万英镑之间。这种慈善捐款开支和政府公共救济开支之间巨大的不平衡状况, 一直到19世纪末期才有所改善。
·1872年: 《慈善受托人社团法》颁布。
·1888年:《永久营业和慈善促进法》颁布。
·1899年:国家用在济贫方面的开支是1120万英镑,同期伦敦慈善组织收到的善款为600万英镑。
·1958年:《休养慈善组织法》颁布。
·1960年:英国颁布了《1960年慈善法》,英国政府于1987年、1993年、2006年及2011年对该法进行了修订。
·1998年11月:经英国女王批准,英国首相托尼·布莱尔、内政大臣杰克·斯特劳和全英慈善组织与政府合作委员会主席肯内斯•斯通,共同签署了《政府与志愿及社区组织合作框架协议》(COMPACT)。随后,由地方政府协会主席和全英慈善组织与政府合作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了地方版的《地方各级政府与志愿及社区组织合作框架协议》。
·2002年:英国已有近20万家民间公益组织,其中在英国慈善委员会登记注册的慈善组织共18.6万家,它们的总资产额约达700亿英镑;专职人员的总就业规模达50万人,占全英就业人口总量的约百分之三。
·2008年:据英国慈善组织全国委员会(NCVO)统计,在英国慈善部门中,有偿工作的人数达到66.8万人,其中的63%是全职员工,37%是兼职员工;女性员工占了总人数的68%,男性员工占总人数的32%;2008-2009年,26%的英国人每月至少参加一次志愿活动,41%的英国人至少每年参加一次志愿活动。
·2013年:据世界慈善救助基金会公布的《2013年世界慈善公报》,在2013年,76%的英国人每月通过慈善机构捐款,这个数字在发达国家中位居第一。
中国
·汉代(公元前202年-公元220年):东汉时期,佛教传入中国,佛教寺院的济贫事业相当发达,这是中国最早的民间慈善救济事业。
·魏晋南北朝时期(220—589年):据《北齐书·后主纪》记载:北齐武平六年,大水成灾,七年春正月壬辰诏:“去秋已来水旱,人饥不自立者,所在付大寺及富户济其性命。”这一时期,开始出现由政府主办的慈善救济机构,如六疾馆和孤独园。
·唐代(618—907年):唐朝初年至中期,寺院和僧侣仍为慈善事业的主体,据《佛祖统纪》卷四一记载:“唐至德二年,僧人英斡于成都南市广衢施舍粥食,以济贫穷。”直到唐武宗“灭佛”,推行一系列废天下僧寺庙的政策,济贫的主体才开始由宗教团体转向政府。
·宋代(960—1279年):宋承袭唐旧制,并扩大了官办慈善机构的规模。这一时期的养老慈幼事业发展最为突出,专门设有居养安济院、慈幼局、慈幼庄、婴儿局、举子包、举子田等;蔡京为相时,曾在全国设立“安济坊”,以救治贫病老人。宋代在医疗方面还设有惠民药局以提供义诊处方,此处方后改名为“太平惠民和剂局方”。为了埋葬贫病路倒无依者,宋代又设有漏泽园。这样,从养老到慈幼,从医疗到送终,朝廷主办的慈善机构十分完备。
·元代(1206-1368年):医疗救济被提升为官医提举司与广济提举司。前者是医师,后者管医疗救济。另外,在各地普设“医学”为医疗主管,惠民药局继续提供医疗救济工作。
·明清时期(1368-1911年):民间慈善事业兴起。明末清初,在江南的武进、无锡、嘉善、太仓、昆山等地先后出现了同善会、广仁会、同仁会或善堂等民间慈善团体。清康熙时期,江苏巡抚张伯行倡导“担粥法”,李光地曾设置粥厂煮粥给饥民吃;光绪中九年(1883年)水灾,顺天府尹周家楣奏准在各乡镇及京城六门外设立粥厂。
·民国(1912-1949年):
1914年9月24日:北京政府公布《中国红十字会条例》。这是民国时期第一部关于红十字会的法规,也是第一部监督慈善组织的单行法、专门法。
1920年:北方五省大旱,积极参与此次灾荒赈济的民间慈善团体有京畿农民救济会、北京民生协济会、华北救灾协会、北方工赈协会、山西旱灾救济会、陕西义赈会、上海女界义赈会、中华慈善团、国际统一救灾总会、华洋义赈会、中国济生会等数十个组织。
1922年:世界红卍字会成立,慈善机构团体迅速发展。
1928年6月:南京国民政府内政部公布《各地方救济院规则》,要求各级政府依法设立救济院,并斟酌各地经济情形,分别缓急,次第筹办或合并办理养老、孤儿、残废、育婴、施医、贷款等所,以教养无自救力之老幼残废及救济贫民生计。
1929年6月12日:经多次审议,《监督慈善团体法》最终获得通过颁行。该法成为近代中国第一部关于慈善事业的基本法。
1930年:上海的慈善团体已有119个。
1930年7月: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的《土地法》对慈善组织在土地赋税方面给予多项优惠政策。
1938年10月、12月:国民政府公布《遗产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条例。其中,第7条列举有关免纳遗产税的五种情形,第五款即为“捐赠教育文化或慈善公益事业之财产未超过五十万元者”。
1948年:据《中国年鉴》记载,当时中国己有4172个救济机构,其中私立的救济机构有1969个。在组织形式上,近代慈善机构已发展演变为以民间慈善团体为主体,辅之以附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慈善团体。
1940年代以后:南京国民政府先后公布施行《社会救济法》、《救济院规程》、《管理私立救济设施规则》、《私人办理济渡事业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规范各类慈善组织的管理运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1949年至今):
1950年:在中国人民救济代表大会上发布的《新中国的救济福利事业的报告》,将包括民间慈善事业在内的旧福利救济事业定性为“统治阶级欺骗与麻痹人民的装饰品”,并表示,在新中国的福利救济事业中,政府是主体,然后“吸收”个人和团体参加,无形中否定了民间慈善事业的独立地位。
1981年:中国首家慈善公益组织——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成立。
1984年: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成立。至1988年,与中国盲人协会、中国聋人协会、中国肢残人协会等联合组成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1985年:中国红十字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确定了中国红十字会新的性质是全国性的人民卫生救护和社会福利团体。
1988年:中国广东中山市慈善万人行,这是全国首次区域性慈善公开募捐行动;同年,中国国务院颁布《基金会管理办法》,该办法第2条规定,基金会是指对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1989年:中国扶贫基金会在北京成立;团中央、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发起倡导并组织实施“希望工程”。
1990年:邓小平亲笔为希望工程题词,1992年,又两次以“一个老共产党员”的名义捐款,给予希望工程实施机构和社会各界极大鼓舞。
1993年:吉林省慈善总会在长春市成立,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省级慈善团体。
1994年:中华慈善总会在北京成立,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全国性综合慈善组织,被看成是中国现当代慈善事业复兴的起点。
1997年:中国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首次规定了对提供慈善捐助的企事业机构给予减税待遇。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公布实施。
2000年:中国全国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起了省级慈善机构。
2001年:九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明确提出“发展慈善事业,加强对捐助资金使用的监管”的要求。
2004年:十六届四中全会决议明确提出“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慈善事业第一次被明确写进党的重要文献。
2005年:“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第一次被写入中国的政府工作报告;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支持社会慈善、社会捐赠、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的要求;中国民政部在首届中华慈善大会上发布了《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06—2010年)》,首次明确了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目标、原则和措施。
2006年: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提出“发展慈善事业,完善社会捐赠免税减税政策,增强全社会慈善意识”的要求。
2008年:中国慈善事业捐赠总额为1070亿元人民币,个人捐赠首次超过企业捐赠,中国大陆地区公民个人捐款达458亿元,占捐款总额的54%,改变了此前国内个人捐赠不超过总额20%的格局。
2009年,中国《慈善法》草案经中国民政部送达国务院,但慈善立法至今仍在讨论中。
2010年:首个中国慈善事业教学研究机构——北京师范大学壹基金公益研究院成立。
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发布,明确提出公益慈善类等四大类公益组织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力度,同时提出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此外,还提到了要完善慈善捐助减免税制度。
由于在一系列问题上尚未达成共识,中国的慈善基本法至今尚未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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