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柜子的背后,还有一群被囚禁了幸福的女人”。—— 一个“同妻”的自白
虽然社会逐渐接受了同性恋,但“男大当婚,女大当嫁”、“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等思想还占据着老一辈人的思想,并把这种压力传导给孩子。
迫于父母和同辈的压力,很多同性恋者被迫和异性结婚,来躲避他人异样的眼光。这样爆发了诸多问题,例如“同妻”——男同性恋的异性恋妻子。
张北川教授在2010年接受香港《文汇报》的采访时表示,中国有男同性恋者2,000万人,内地逾九成男同会与女性结婚;据估计,内地已有1,200万的“同妻”及“前同妻”。她们不仅得不到生理和心理的满足,很多人还要遭受冷落和家庭暴力。而患有艾滋病的男同性恋人数的逐年上升,也给同妻们带来更大的风险。据卫生部统计,中国新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男男性行为传播比例已从2007年的12.2%猛增至2009年的32.5%。
大多数同妻都是被“骗婚”的。
例如来自天津的同妻玉容。她67岁这一年,才知道丈夫是同性恋。结婚40多年,他们一直是没有性生活。
例如2012年6月15日,四川外国语学院韩语教师罗洪玲得知自己被同性恋丈夫陈胜(化名)“骗婚”后,悲愤得跳楼自杀。
例如,2015年广州白云区女子林某长期遭受丈夫冷暴力,发现丈夫同性恋身份后,还被丈夫以“杀死两个女儿再自杀”胁迫签下极不公平的《离婚协议书》。法院虽然撤销了协议书中的部分约定,但是驳回林某有关精神赔偿请求。
据调查,同妻群体中9成有抑郁症状,4成曾有强烈自杀念头,近1成曾自杀未遂。
同性恋群体处理与妻子的婚姻,大概有以下三种模式:
虽然“同妻”数量庞大,但在中国社会,他们似乎是隐形的。很少有人关注到她们的现状和需求,保护她们的权益。其中主要原因有两个。
首先,法律没有很好地保护她们的权益。
虽然《婚姻法》规定离婚受害一方可能会多一些补偿,然而必须提供充分证据。但同妻们取证困难,法律上针对同性恋者的条款尚是空白。2001年11月27日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就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也就是说,法律上的同性恋者出轨并不能够定义为“出轨”。
虽然得不到丈夫的爱,但很多同妻并没有选择离婚。她们抱住零星的温存不放,坚信自己能改变丈夫性取向。就如一个同妻所写的:“我就努力对他好,做饭洗衣,家务也抢着做,希望能让他收心。毕竟,对于自己的第一次婚姻,谁也不想那么轻易放弃。我结婚的时候也小,大学刚毕业一年,总觉得,只要对一个人好,石头也能暖热,谁知道,居然碰到的是化石。”而更多的人是担心周围人对自己的看法,担心离过婚的女人以后不好嫁人。还有些人则考虑到经济情况和子女抚养问题。
“同妻”现象不仅伤害了女性,也伤害了婚姻关系里的男性。正如一个男同写的:
“我的事情被发现以后,我就求她,我才三十岁,又是党政机关的干部,刚刚提升副处长,希望能为我保密,并提出能够平静离。我什么都不要,她那时却已经有了自己的主意。她对我说,只要我对她说实话,保证今后永不再犯,就翻过这一页去。这样我在情急之下,为她写了三份,每份十多页的交待材料和保证书……我没有料到,她拿到这些我的亲笔材料,就不是她了。也不知道复印了多少份,而且还不止一次成批的寄出去。她先给我的父母、大哥、大嫂,又给我的妹妹、妹夫……事情闹起来了,我又求她,就此住手,我接受她提出的任何条件,赶紧离婚。她却说:‘你别想这么舒服,我非把你搞臭,让你这个同性恋臭不可闻’……(中间当事人经历了服毒和抢救,妻子才答应了协议离婚)经领导动员,我不得不辞职,现在就靠开这家小食品店生活,我的房子给她了,我现在一无所有,人也“臭”到家了……”
白先勇在同性恋主题小说《孽子》中写到:“在我们这个王国里,我们没有尊卑,没有贵贱,不分老少,不分强弱。我们共同有的,是一具具论欲望焚练得痛不可当的躯体。一颗颗寂寞得发疯发狂的心。”白先勇本人也是同性恋者。
蔡康永说: “我唯一能够做到的事,就是向爸爸妈妈证明我们不是妖怪,我们可以很好地活在世界上。”但公众对这个群体的接受,也有一个漫长的认知过程。
建国之初,同性恋者常常被戴上“鸡奸”或“流氓”的大帽子,被拘留、劳教或集训,直到1997年刑法修订后,“流氓罪”才被废除;40年前,同性恋还被当做“精神失常”,被强制送到精神病院去“改造”,直到2001年4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方案与诊断标准(第三版)》中才不再笼统地把同性恋认定为一种“精神障碍”或“心理变态”。
但现在同性恋还是面临很大的社会压力。百度同性恋吧有一个很火的帖子《你觉得同性恋最难的是什么?》
跟帖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你一身的肮脏我替你舔干净,一身的毒我用眼泪替你洗掉。”《孽子》中,白先勇如此描述同志间的感情。在大陆,尽管学者和普通民众呼吁同性婚姻合法化已有10年,但政府从未公开表态回应。中国政府对此议题的态度,总结起来就是“三不”原则,即“不支持,不禁止,不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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